问题一: 参保人员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还需自己另外缴费吗?
答: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是不需要另外缴纳任何费用的,凡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都可以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所需费用从医疗保险费用中划转。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职工医保资金筹集、财政补贴,福彩公益金和个人账户划转等渠道解决,个人不用缴纳费用。
问题二: 是不是所有参保人员都可以享受职工长期医疗护理呢?
答:是这样的,参保人员享受长期医疗护理是有条件的,符合规定的,可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护理待遇。
接受长期护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接受长期护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机构护理,像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定点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2)居家护理,像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3)医疗专护,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些了,符合下列情况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医疗专护:参保职工根据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要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的;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的;或者其他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符合专护条件的,这样的参保职工都可以申请医疗专护。
问题三: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比例是怎样的?
答:(1)支付范围,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都可以纳入支付范围。
(2)支付比例,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96% ;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分别支付94% 、92% 、90% ;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举一个实际案例吧,王先生是市立医院的居家护理患者,在未办理居家护理之前,他每月口服药物及置换膀胱造瘘管费用1000余元,办理居家护理之后每月报销后个人自负40余元,置换膀胱造瘘管也不用再租车去医院,而是医院居家护理人员定期上门置换,王先生逢人就说,这个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确实给他解决了大问题,极大减轻了负担。
问题四:申请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应该怎么做,申请起来是不是很麻烦?
答: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申请特别简单,只需要3步就可以完成申请:
(1)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相关病历材料,按照就近原则,向潍坊市市立医院提出申请;
(2)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会安排医保医师对参保人员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初步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3)定点护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表》、《评定量表》及相关病历材料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一年。
另外,长期在潍坊市外居住的参保人员也可申请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治疗,申请时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相关病历材料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评定量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问题五: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是不是也有一定的结算标准呢?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之间实行床日包干的结算办法。接受机构护理的参保人员,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 60元;接受居家护理参保人员,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 50 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分别为120 元、 170 元、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