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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注意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在医保法治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严厉打击骗保行为。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更加具体的法律措施,有力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医疗保障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该《条例》的实施,将改变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状况,有力提升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能力,为促进基金安全有效使用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参保人权利
 
1
参保人享有就医、购药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2
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
3
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4

有陈述、申辩权,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保人义务
 
 
 

可以将自己的医保凭证借给亲朋好友使用吗?

不可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本人不便于亲自购药时,其家人可以帮忙购药吗?

可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去医院假装看病开药,用医保报销后把药倒卖出去,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享受返还现金、使用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拿医疗单据报销时,私自改写报销金额,这种做法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

此行为是违法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金。”一旦骗保,将面临退回违法收入,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骗保的惩罚措施
 
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会有哪些相对应处罚?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

 

此外,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救命钱”,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损害的是全体参保人的共同利益,恳请广大参保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牢固树立“维护基金安全关系你我他、打击欺诈骗保人人有责”的意识,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电话、微信、信件等方式积极参与到打击欺诈骗保中来,让欺诈骗保、损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无处藏身。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潍坊市潍城区医疗保障局


  
   编辑:市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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