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计委《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2018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2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之前的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一、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涉及哪些方面?
2018年1月3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保监局4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号)。文件对我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二是实行差异化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三是规范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四是完善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我市在转发鲁人社规〔2018〕2号文件时,结合我市实际,对资金拨付方式、起付标准、建立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
2018年1月3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保监局4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号)。文件对我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二是实行差异化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三是规范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四是完善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我市在转发鲁人社规〔2018〕2号文件时,结合我市实际,对资金拨付方式、起付标准、建立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2018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如何拨付?
2018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6元,大病保险资金由市社保中心按各县市区实际缴费人数统一核定、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拨付。
三、2018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鲁人社规〔2018〕2号文件规定,2018年,各设区的市应综合考虑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经精算后适当提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我市对起付标准进行了调研论证和测算,经测算,决定不提高起付标准,维持1.2万起付标准不变。
四、2018年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我市调整提高了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保持不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大病特药补偿办法,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五、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7年起,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由市社保中心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核算。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盈利和成本,不得超过当年居民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2%;当年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过筹集资金总额2%以上的部分,并入市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大病保险超支额在居民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4%以内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超过4%以上部分,通过下年度调整大病保险政策适当解决。
潍坊市市立医院医保科电话:0536—8957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