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住院有关政策
(一)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9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都承担相应的起付标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入下一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作为一次住院处理,不再承担起付标准。一档和二挡缴费人员在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55%和80%、65%。
(二)职工医保。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9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照上述标准分别减少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住院的,合并计算住院起付标准。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88%、84%,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4%、92%;2万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以内的部分,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
三、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
(一)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试点病种的,可自主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一档缴费的,统筹基金对二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57%;按二档缴费的,统筹基金对二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67%。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居民医保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病种定额执行。试点病种以外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
职工医务人员参保人员患试点病种的,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对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8%、73%。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作为一次住院费用承担相应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本办法相应级别医疗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照就高原则承担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