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城区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人药物治疗、糖尿病(Ⅰ型糖尿病和Ⅱ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活动性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病毒性肝炎、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经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申报慢性病医疗具体流程如下:
申报慢性病医疗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审批流程:
1.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医疗的,应准备:
(1)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相关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
(2)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
(3)医院诊断证明书。
(4)二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
(5)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个人申请表》(一式二份)。
2.居民参保人员应携带上述材料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中小学阶段参保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收取上述材料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4.对申报Ⅰ型糖尿病、乙肝、支气管哮喘的,区社保中心定期统一组织体检后认定;其他病种随时组织认定。
5.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并享受相关门诊医疗待遇,发证之前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对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组织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慢性病医疗待遇享受资格。
7.特殊门诊慢性病统筹起付标准为600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恶性肿瘤放化疗
历年来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单,如病理报告单等。
2、尿毒症透析治疗
最近一年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摘要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人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尿素氮、血清肌酐、血清钾离子鉴定。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最近一年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摘要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人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骨髓象、血常规、血小板等。
5、乙肝
最近两年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和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住院病历摘要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人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如:肝功、乙肝五项指标、谷丙转氨酶测定等。
6、Ⅰ型糖尿病
最近两年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摘要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人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血糖、尿糖、糖耐量试验化验报告单等。往年的门诊病历及、血、尿化验单报告单(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及治疗经过可作为审核参考。)
7、系统性红斑狼疮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8、活动性肺结核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X线胸透报告单,CT报告单,胸片等。
9、癫痫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脑电图,CT报告单等。
10、风湿热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查找链球菌感染证据,血沉,C-反应蛋白等。
11、支气管哮喘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胸片、过敏源测试、肺功能测试等。
12、重症精神病人
精神病专科医院二次以上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系统治疗(3—4个月)的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如脑电图、精神病简明评定量表记录单、心里CT报告单、躁狂量表记录单或抑郁量表记录单等),三级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13.多发性肌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肌电图报告单、肌肉活检报告单、心肌酶谱报告单等)。
14.结核性胸膜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结核菌素实验、胸水常规等)。
医保科 刘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