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有关《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按比例报销了。
1.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3.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每年最高支付限额450元。
4.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5. 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可以选择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
6. 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制,凡未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的参保人员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7. 普通门诊签约期与缴费期保持一致,自次年医疗年度起生效;新生儿参保缴费后,可随时签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2015年度普通门诊签约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2015年1月份签约的,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8. 参保人员与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下一医疗年度如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个人签约的,应在签约期内与新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持社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参保地县级或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签约医疗机构手续;以村(社区)、学校集体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于签约期内,先与原签约医疗机构解除签约,再与新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持服务协议到当地县级或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签约信息。变更后新签定的服务协议自次年医疗年度生效,原签约协议在新协议生效后自动废止。签约期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原签约医疗机构继续有效。
9.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到签约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医,实行联网结算,未联网结算费用不予报销。参保人员连续治疗不超过3天的,作为一次就诊处理,只负担一次一般诊疗费。
10.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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